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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国的A公司出口机电设备给乙国的B公司。A公司为了收汇安全,希望B公司预付货款,而B公司为了保证能收到货物,希望采用托收的结算方式。双方需要寻找一种较为平衡的结算方式。考虑到信用证结算费用较高,他们不打算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请分析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怎样结合不同的结算方式?
18.日本某银行应当地客户的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地为上海,信用证规定单证相符合后,议付行可向日本银行的纽约分行索偿。上海银行议付了该笔单据,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据交开证行,同时向其纽约分行索汇,五天后议付收回款项。第二天开证行来电提出单据有不符点,要求退款。议付行经查实,确定本行失误,该不符点成立,但又从受益人处得知开证人已通过其他途径(未用提单)将货取走,且受益人现持有该批货通关的证据。 试问:议付行是否可以凭受益人提交的通关证据回复开证行,拒绝退款?
19.甲国出口商出口一批货物到乙国,进、出口双方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于是乙国进口商委托其银行(乙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该证由丁银行保兑。在甲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完成了一切之后,他将全套单据,在规定的信用证有效期内,向丁银行提示,丁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并对单据进行了议付。事后乙银行收单后经审核单据不符而拒受。丁银行因此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问该损失是否应由丁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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