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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许某某在某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和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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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 19:35: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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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许某某在某市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会计期间,受该公司总经理黄某某和财务总监张某某指使,设立真假两套公司财务账,隐藏主营业务收入,偷逃税款。某市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伙同他人采取隐瞒、伪造记账凭证,少列主营业务收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逃税罪。被告人许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5000元)。
问题:
请问在这则案例中,这个公司的会计许某某以及相关领导都违反了未修改的《会计法》以及相关法律中的哪些规定呢?按照新会计法,假设该案件发生在2018年,许某某应该受到哪些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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