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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2 15:39: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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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余某合伙承包村里的水塘养虾,在调查虾塘周围环境时,发现某市的造漆厂的工业用废水排人塘内,这将严重威胁虾苗的生长和生命。为此,唐、余二人要求造漆厂采取排污措施。造漆厂以所排废水量有限不至于毒死。否则,造漆厂不负任何责任。1993 年 5 月,唐、余二人在未通知造漆厂的情况下,投放虾苗 30000 尾。投放后,唐、余二人精心管理,日夜看护。10 天后,二人发现塘内有少量的死虾出现,当即捞起部分死虾送厂检验。造漆厂虽然对唐、余二人没有通知其即投放虾苗的行为表示不满,但厂方仍派员一同到现场查看。经双方估算,塘内漂浮和打捞上岸的死虾约 1000 尾。厂方将死虾送市商品检验处化验,证明确系造漆广所排废水中毒而死。但是,经化验,造漆厂排放的废水量没有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污标准。由于唐、余与造漆厂之间关于如何赔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唐、余二人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造漆厂赔偿损失。
问: (1)造漆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造漆厂与唐、余二人所订协议中的免责条款有无效力能否成为造漆厂的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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