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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甲、赵乙共同将被害人胡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李甲、赵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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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25 21:24:3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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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甲、赵乙共同将被害人胡丙杀害。一审程序中,在公诉人对被告人李甲、赵乙同时进行讯问后,经审判长许可胡丙的父亲胡丁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身份,就犯罪及财产损失事实向李甲、赵乙发问。胡丙所居住社区的物业管理人员邓戊旁听了案件审理,并应控方要求就胡丙的被害情况向法庭作证,先后回答了辩护人、公诉人及审判长的发问。庭审中合议庭对邓戊的证言及其他证据发现疑问,遂宣布休庭,就被害人死亡时间及原因进一步调查核实。法庭调查中,公诉人发现被告人赵乙尚有遗漏的犯罪事实,当庭提出要求撤回起诉,法庭审查后作出同意撤回起诉的决定。重新起诉后,李甲、赵乙分别被判处死刑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胡丁损失10万元。宣判后赵乙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就赵乙的犯罪部分进行了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维持了原判,并上报最高法院核准死刑。
问题:
(1)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诉讼程序方面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详述理由。
(2)本案中法院的诉讼活动有哪些不当之处?请详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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