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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4月19日,中山三院感染科按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中心的规定,开始改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中标药——亮菌甲素注射液。
4月下旬共有64名患者使用过该药,13人死亡(另有一人起诉后死亡)。5月27日,国务院联合专家调查组赴中山三院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由于注射“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后,导致二甘醇中毒死亡的事件。该批号的亮菌甲素注射液由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买,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再向广州金蘅源公司购买后销售给中山三院。
2007年3月,11名受害人或家属将中山三院分别告上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索赔总额达2000万元左右。据悉,“齐二药”案是国内迄今为止索赔金额最高的民事诉讼案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6日对11名“齐二药”假药受害人或家属起诉医院、药厂、药品经销商系列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定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最终赔偿责任,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等其余三方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需赔偿原告3508247.46元。也就是说,原告可自行选择向任意一名有能力的被告要求赔偿,并申请法院执行,医院和销售商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继续向齐二药公司追偿。
宣判后,中山三院不服判决,当即表示上诉。中山三院表示,其是全国首家发现并上报“齐二药”案的单位,在及时制止假药在全国范围蔓延方面功不可没,受到卫生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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