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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红,女,39岁,汉族,××省××市××学校教师,住××市××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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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0 17:00: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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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红,女,39岁,汉族,××省××市××学校教师,住××市××路××号。王明,男,41岁,汉族,××省××市开发区培训中心主任,住址同上。李晓红与王明于1992年经人介绍恋爱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尚好,生活上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工作都非常出色。2005年王明单位新聘来一名女员工胡颖,因工作关系王明与胡颖接触频繁,一年后两人关系暧昧,后来发展到公开在外同居,单位的人对此议论纷纷。对王明的所作所为,李晓红及双方单位领导、同事曾多次劝说,王明不仅不听,反而认为事情闹到如此地步完全是因为李晓红的缘故,因此王明很少回家,偶尔回家也是与李晓红大吵大闹。
2007年2月19日,李晓红向××省××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王明离婚。理由是:近年来,王明不抚养孩子,不回家履行丈夫的义务,偶尔回家后还找茬闹事或动手打人。更为严重的是随着工作职务的变化,地位的升迁,王明变本加厉,在外与胡颖公开非法同居,对此王明单位的同事赵钢、张咏梅以及邻居武晓勇等人均可证明。因此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女儿王一帆(12岁)由自己抚养;现居住的位于××市××路××号的房屋(面积为110m2)判归自己所有;被告每月给付抚养女儿的生活费1000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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