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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16年3月补考《国际私法》考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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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6 00:34: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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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国际私法》考核要求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识别
2.外国法的查明
3.既得权说
4. 双边冲突规范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        简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涉外合同领域的运用
2.简述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
3.简述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4. 简述法人国籍确定的依据。

三、案例分析(每小题20分,共40分)
1.原告昌盛地产公司与被告澳大利亚昆士兰房地产控股公司订立一项代理协议,由昌盛地产公司代理澳大利亚昆士兰房地产控股公司在香港和东亚寻找买主购买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州的土地,并在代理协议中共同选择香港法律为该协议准据法。当原告要求按协议取得佣金时,被告主张,原告不能取得佣金,因为该原告没有取得昆士兰法律所要求的充当不动产代理人的许可证,且佣金超过昆士兰法律所允许的最高限度。因此原告在澳大利亚法院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依原合同给付佣金,因为香港法律中,没有以上的规定和限制。问:此案如何处理,理由是什么?

2.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阿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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