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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9 11:21: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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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2月25日,工商银行大屯支行与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朝阳公司以其新建的一幢楼房(价值2000万元)为朝阳公司从大屯支行借款的抵押担保。双方约定自2007年2月26日至2008年2月26日,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借款以该楼房做抵押,由于该楼房估价为2000万元,因此双方约定担保借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在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在约定的期间内,朝阳公司共分三次向大屯支行借款1500万元。至2008年3月27日,大屯支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给该公司,并向朝阳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但朝阳公司拒绝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上签字,并称最高额抵押权已经消灭。资产管理公司于是想法院起诉,要求朝阳公司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其有哪些特点?
2、大屯支行的债权与担保权利让与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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