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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8-16 11:11:0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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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政府2006年3月发布公告欲公开拍卖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4月17日甲公司以700万元的出让金获得了该块土地的使用权,并经过公证与市国土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预付了100万元作为定金,按合同规定,国土局在甲公司全部交纳出让金之后予以发证。
但事隔不久,甲公司与市国土局交涉,指出拍卖公告中称“土地用途是宿舍楼和单身公寓”,对土地用途交待不清楚,使他们误以为可以开发商品房,而导致错误竞拍,地价偏高。据此,他们正式向市政府打报告,要求更改土地用途,如不改变就不再交剩余的出让金。市国土局认为拍卖当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合同以及有关这次拍卖文件,都对这块土地用途作了明确说明。况且,自拍卖公告之时至公开拍卖之日,有一个月的充裕时间。在这段时间里甲公司未曾提过土地用途规定不清的问题。因此,市国土局决定收回这块土地使用权,并且不退还该公司的100万定金。双方引发纠纷诉至法院。
问题:
(1)法院将作如何判决?说明理由。(5分)
(2)假设双方对出让金没有任何争议,但国土局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迟迟没有为甲公司确权发证,甲公司遂将国土局诉至法院。此时法院将作如何判决?说明理由。(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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