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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9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樊永路过某县城关镇某店时,见店内无人, 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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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0 23:14: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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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9日中午12时许,犯罪嫌疑人樊永路过某县城关镇某店时,见店内无人,
萌生窃意。潜入店内窃走挂在墙上的黑色挎包一只,内有现金2000余元,手机一部,
金手链一条(重7克),盗窃总价值4800元。事后,樊永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县公安
局对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县检察院依法查明:作案后,犯罪
嫌疑人樊永将手机以900元销赃给维修点,将金手裢以800元销赃给打金店。案发后,
公安机关追回了手机和金手链,已归还给所有人。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樊永以非法
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嫌疑人樊永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经过检察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樊永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检察院决定向法院起诉,同时制作由检察长签发的该县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该建议书称:犯罪嫌疑人樊永盗窃一案,经本院审查,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4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问题:(1)本案中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是否错误?
(2)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内容和提起公诉条件的规定。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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