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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嫌疑人沈建因怀疑其经营的“金山饭店”看门人赵林盗窃财物,于2009年9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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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0 23:1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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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犯罪嫌疑人沈建因怀疑其经营的“金山饭店”看门人赵林盗窃财物,于2009年9月19
日上午9时许,纠集犯罪嫌疑人刘通、于永对赵林捆绑、殴打,逼问是否偷盗。赵林不
承认,三名犯罪嫌疑人用铁锨把、皮带抽打被害人4个小时。当日下午3时,赵林被家
属解救并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9月21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赵林系被殴打
全身致重型颅脑损伤,颅内血肿、脑疝形成,挤压综合症,肾功能衰竭死亡。案发后犯
罪嫌疑人刘通外逃。县公安局于2009年9月23日传唤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二人供
述了殴打赵林的全部事实,县公安局将二人拘留。2009年9月27日,县公安局以“主
犯在逃,证据不足”为由,收取犯罪嫌疑人沈建、于永各4万元保证金后将二人取保候
审。2009年10月8日,县公安局从沈建、于永的保证金中扣除5万元,赔偿被害人赵
林医药费后结案。被害人家属多次控告均无结果。2010年4月26日,被害人家属到县
检察院控告。检察院受理案件后,经过认真调查,向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书。县公安局回复“主犯在逃,证据不足”。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立案理由不能
成立,并通知县公安局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立案侦查,将三名犯罪嫌疑人报请批
准逮捕,县检察院在2010年5月26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经过通缉,检察院协助公安
机关将在逃犯罪嫌疑人刘通抓捕归案。案件经起诉、审判,三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
死缓等刑罚。另外,县检察院还查办了县公安局刑警队长刘瑾处理本案时的徇私枉法犯
罪行为,刘瑾已被逮捕并提起公诉。
问题:(1)检察机关在处理本案时的活动有无违法之处?
(2)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行使哪些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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