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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刑事诉讼法学》大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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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6 10:29: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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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答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
1.人民检察院对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必须查明哪些内容?
2.简述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简述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
4.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二、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20分,共60分)
1.被告人崔某,1983年11月出生。1999年12月7日晚在一路口抢走了下班女工赵某的提包,内有手机和1000元钱,后被过路群众抓获,扭送到附近的区人民法院。法院同志认为这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诉群众应将其扭送到区公安局。崔某被扭送到公安局后,被依法拘留,后改为取保候审。该案于2000年2月20日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区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崔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在庭审过程中,崔某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不力,拒绝其继续辩护,要求自行辩护获得批准。法庭经审理认为崔某构成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判决生效后,法院将崔某交给其所在学校负责执行。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有误,崔某应定抢劫罪,遂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请回答:本案中公、检、法机关的行为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2.2000年9月,某厂女工王某从工厂下班回家途中,被一名歹徒拦路强奸。为查找和告发作案人,王某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了案,还向邻居和丈夫说了被强奸的事实。一周以后,夫妻之间因此而发生口角,被害人王某服毒自杀(幸及时送医院抢救,未死)。破案后,被害人王某向人民法院要求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让被告人(强奸者)赔偿因自杀抢救而花费的医药费用。
问:在这样的情况,王某是否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理由是什么?
3.李某,男,38岁,系某县副县长。某日晚李某利用收取公路建设集资款的机会以暴力手段将前去县办公室请求缓交的女青年王某强奸。王某被害后,立即到县人民检察院告发,县检察院按管辖规定转往县公安局并通知其及时查处。县公安局派人前去调查,李某矢口否认,公安局因而没有立案。县检察院经调查发现王某被强奸属实,遂通知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但县公安局立案后又作了撤案处理。问题:
(1)在本案中,县检察院将案件转往县公安局查处的做法对吗?
(2)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和立案后又撤案的行为是错的,其应该怎么做,公安机关又应如何处理?
(3)在上述情况下,县检察院是否有权直接受理案件,如果有权受理,则要经过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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