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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写作-苏原(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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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17 18:13: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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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现代远程教育学院考试卷
2015-2016年度春季学期期末(2015.9) 《法律文书写作》
主讲教师: 苏原

学习中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专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    名:_________________ 学  号: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

一 、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进行简要论述,字数500—800字。(30分)
1、唐朝法律文书的特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2、法律文书语言的特点
3、笔录类文书的特点
4、公证书的效力
5、民事诉讼代理词的制作要点
   6、民事判决书与民事调解书的异同
   7、刑事自诉状的适用范围及制作要点  
二、请同学们在下列题目中任选一题,完成相应的法律文书写作。(70分)
1、根据以下背景材料,撰写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三、李四于2014年7月27日签订《出租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张三将自己承租的甲市乙区二号路市场xx号摊位转租给李四使用,每月租金700元,按季度支付。承租方预先支付3个月租金及700元押金,后到期当月应提前5天支付下季度租金,如中途不交租金,自动解除合同,押金不退。协议签订后,李四只支付张三三个月租金2100元及押金700元,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
张三遂于2014年11月24日诉至甲市乙区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解除双方签订的《出租协议书》;2.被告腾空甲市乙区二号路市场xx号摊位;3.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723元;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甲市乙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后,由审判员王五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张三陈述了上述事实,提交了出租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摊群市场办公室出具的准予原告对该商铺进行转租的证明复印件一份。被告李四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均表示认可,并当庭表示同意腾空房屋和解除《出租协议书》,但不同意支付原告租金,并要求原告退还押金。被告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因此原告有权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签订的《出租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对其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原告主张与被告解除《出租协议书》并要求被告腾空房屋,被告同意原告上述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照准。庭审中,被告认可交付原告三个月租金后未再支付原告任何租金。故原告主张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7日的房屋租金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租金723元。关于押金一节,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出租协议书》第9条约定,乙方如中途不交月租费,自动解除合同,押金不退。被告现认可没有交付10月26日后租金,因此原告有权不退被告押金。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出租协议书》;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四将坐落甲市乙区2号路市场xx号摊位腾空交予原告张三;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李四给付原告张三2014年10月26日至2014年11月27日的租金人民币723元。如果被告李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被告李四负担。
另,甲市乙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甲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根据以下背景材料,撰写一份第一审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张三,男,197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甲市乙县大柳树村。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张三的妻子徐某某在乙县芙蓉镇卫生院产下一名女婴。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张三因家庭困难,且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便将该女婴以50000元的价格卖给杜某、王某某夫妇。破案后,女婴已被解救。因涉嫌拐卖儿童罪,被告人张三于2014年6月7日被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4年8月28日乙县人民检察院以乙检刑诉(2014)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三犯拐卖儿童罪,向乙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乙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被告人张三对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任何异议。另外证人康某某的证言、杜某某的证言、被拐卖女婴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也证明了检察院指控的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三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张三当庭自愿认罪,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张三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另,甲市乙县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为甲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法律文书写作要求
1、格式正确,应具备的事项齐全;
2、文字通顺简练,无语法错误和错别字;
3、背景材料中未涉及的当事人自然情况及司法机关的名称、文号等可自行编撰,但编撰的内容应合理合法。
四、作业提交注意事项:
1、作业一律以此文件为封面,写明学习中心、专业、姓名、学号等信息。作业保存为word文件,以“课程名+学号+姓名”命名。
2、作业一律采用线上提交方式,在学院规定时间内上传到教学教务平台,逾期平台关闭,将不接受补交。
3、不接受纸质作业。
4、如有抄袭雷同现象,将按学院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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