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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4 18:45: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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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戊为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丙即另外成家单独生活。母亲杨某与甲、乙、丁、戊一起生活。1984年,丙以700元价格买下村里的平房三问,马房一间。1986年,丙出面为此房产申请了宅基地使用权证,填明户主是丁,家庭成员为五口人。该村的宅基地登记表上记载,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五口人是户主丁、家庭成员杨某、甲、乙、戊。这五口人曾对此房产管理、使用过一段时间。1987年,杨某去世。1992年4月,兄妹之间因家务发生纠纷,丙在此时声明,丁身有残疾,争议房产只转让给丁一人所有,并不包括其他成员,并且将其保存的宅基地使用证上所填的五口人改为一口人。同年7月,丁以1800元价格将争议房产出租给陆某使用,且由丙收取了租金。甲、乙以房产是全家共有房产为由提起确权诉讼,原告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房一间是丙为全家人购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为凭,被告丁准备将此房据为已有,请求法院确认争议房产的产权归全家人所有。问题:本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20分)
2、甲、乙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购买了一块日本产的豪华手表,价值1万元。后因二人产生家庭矛盾,乙未经甲同意,擅自把手表拿走,并同丙协商以1.1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得到手表后,因一时大意将手表丢失。手表被丁捡到,并以8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戊。后戊在佩戴该表时被丙发现,并就手表的归属发生了冲突。请问:
    (1)丙能否取得该表的所有权?为什么?
    (2)丙是否有权要求戊归还手表?                                        (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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