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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15年3月课程考试《法理学》离线作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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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8 22:34: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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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法理学》大作业
法理学案例分析
(可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字数不少于4000)
2013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指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常回家看看”。这一法律条款使子女承担的看望老人义务,由道德意义上的义务,成为了一项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围绕上述“常回家看看”的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的原告储某是一位77岁的老太太,被告马某、朱某是她的女儿、女婿。储某有一儿一女,2009年3月,储某与老伴及两个子女签订了一份协议,老夫妻因位于马山的老房卖掉,卖老屋的钱给了女儿,今后由女儿安排老人居住直至寿终,养老送终由女儿负担。储某称,老伴去世后,自己与女儿女婿在相处中的矛盾日渐增多,直至搬出,女儿不但不管自己的居住,甚至也不来看望慰问。储某曾到北塘法院咨询法官,能否通过打官司要求子女履行协议,给她安排地方住,并要求他们“常回家看看”。在得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3年7月1日正式施行,这一诉求将“有法可依”后,储某表示要提出“常回家看看”的诉请。2013年4月3日,储某将女儿和女婿起诉到北塘法院。
  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北塘区人民法院昨日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储某的女儿、女婿自2012年9月起,以每月600元的标准给付储某房租费,2012年9月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的前述费用,马某某、朱某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女儿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储某医疗费8000元。同时,法院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判决储某的女儿马某某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两个月至少需至储某居住处看望问候一次;端午节、重阳节、中秋节、国庆节、元旦节,应当至少安排两个节日期间内予以看望;除夕夜至元宵节的春节期间,应当至少予以看望一次。法官还当庭指出,如果子女不履行看望义务,权利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直至拘留。  
请分析:
1.以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为例,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表现的法的基本特征。
2.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北塘区人民法院依据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18条对马某某、朱某某行为自由的限制的原则。
3.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体现的社会主义道德对法的作用。
4.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马某某、朱某某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素。
5.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北塘区人民法院对马某某、朱某某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6.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北塘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件所依据的司法公正原则的内容。
7.请分析储某诉马某某、朱某某赡养案中所体现的法的规范作用。
(可上网查找相关资料,字数不少于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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