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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福建师范大学16年3月课程考试《商法概论》作业考核试题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6-2-1 11:54
标题: 福建师范大学16年3月课程考试《商法概论》作业考核试题
              福建师范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商法概论》期末试卷(开卷)

教学中心-----专业-------学号---------------姓名--------成绩-----      
                 考试时间为100分钟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50分)
1、简述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的区别。
2、简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3、简述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
4、简述票据的作用。
5、简述船舶碰撞制度及其构成要件。
二、论述题(本题20分)
论述我国《公司法》资本制度修改的意义和具体内容。
三、案例分析题(本题30分)
2007年2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出资设立北陵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北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比例各20%;甲、乙各以100万元现金出资,丙以私有房屋出资,丁以专利权出资,戊以设备出资,各折价100万元;甲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前五年若有利润,甲得28%,其他四位股东各得18%,从第六年开始平均分配利润。至2010年9月,丙的房屋仍未过户登记到公司名下,但事实上一直由公司占有和使用。
公司成立后一个月,丁提出急需资金,向公司借款100万元,公司为此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议如下:同意借给丁100万元,借期六个月,每月利息一万元。丁向公司出具了借条。虽至今丁一直未归还借款,但每月均付给公司利息一万元。
千山公司总经理王五系甲好友,千山公司向建设银行借款1,000万元,借期一年,王五请求北陵公司提供担保。甲说:“公司章程规定我只有300万元的担保决定权,超过了要上股东会才行。”王五说:“你放心,我保证一年到期就归还银行,到时候与你公司无关,只是按银行要求做个手续。”甲碍于情面,自己决定以公司名义给千山公司的贷款银行出具了一份担保函。
戊不幸于2008年5月地震中遇难,其13岁的儿子幸存下来。
北陵公司欲向农业银行借款200万元,以设备作为担保,银行同意,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2010年5月,乙提出欲将其股份全部转让给甲,甲愿意受让。
2010年7月,当地发生洪水灾害,此时北陵公司的净资产为120万元,但尚欠万水公司债务150万元一直未还。北陵公司决定向当地的一家慈善机构捐款100万元,与其签订了捐赠合同,但尚未交付。
试分析:
1、北陵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公司前五年利润分配的内容是否有效?为什么?(5分)
2、丁向公司借款100万元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为什么?(5分)
3、北陵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向建设银行出具的担保函无效?为什么?(5分)
4、戊13岁的儿子能否继承戊的股东资格而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5分)
5、甲受让股份时,其他原有股东是否有优先购买权?为什么?
6、北陵公司与当地慈善机构的捐赠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万水公司可否请求法院撤销北陵公司的上述行为?为什么?(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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