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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5年秋季《证据法学》作业三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6-1-10 23:37
标题: 2015年秋季《证据法学》作业三
《证据法学》在线作业三

问答题
1、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主要存在的证据规则有哪些?
2、证人的资格条件有哪些?
3、如何确定证人证言的证明力?
4、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有哪些?
思考题
2007年7月27日,75岁黄老太在刷医保卡时意外发现,7月的社保费没有到账。依照有关政策规定,退休老人被停发社保费,唯一的可能就是领款人已经过世。可是黄老太明明活着,为什么社保费说停发就停发了呢?为此,黄老太向社保中心反映情况,被告知要到街道开具“未死亡证明”。对此,她有些难以接受,“我明明好好地活着,为什么要去办什么‘未死亡证明’呢?”无奈,黄老太只好到黄华路街道办事处开具了证明,此后手持此证,开始往返奔波于多个政府部门之间。
试分析本案中社保中心要求黄老太开具"未死亡证明"的做法,违反哪些证据法原则?
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三人于1997年1月5日共同盗窃塑料薄膜,价值5000元。案发后乙、丙二人逃跑,甲归案并如实陈述了三人共同盗窃的犯罪事实。乙的妻子和丙的姐姐分别向公安机关陈述了甲、乙、丙三人于1月5日晚到乙、丙两家窝藏赃物的经过和赃物的外部特征。根据乙妻、丙姐的陈述,公安机关查获了赃物,所获赃物同失主的陈述和被告甲的供述相互印证。
   请问:(1)指出本案证据分别属于哪些法定证据种类?哪些属于直接证据?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2.案情:原告李德华与被告严庆菊结婚后于1981年1月30日生一女儿李萍,并共同抚养。1993年12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由法院判决离婚,李萍由被告严庆菊抚养,原告李德华每月支付抚育费130元并负担李萍的学费。1994年12月8日,李萍在新疆石油管理局工会友谊馆观看演出时因火灾遇难身亡,新疆石油管理局给李萍的亲属支付赔偿金70000元、丧葬费6000元、奔丧费4000元,共计80000元。在处理李萍丧事过程中,原告李德华实际支出丧葬费用2700
元,被告严庆菊给付原告现金1000元,并购买了部分丧葬用品。此后,原、被告因对石油管理局支付的赔偿金和丧葬费的分割发生争议而诉讼到人民法院。
  另,被告严庆菊系1995年5月被招为新疆石油局测井公司工人,工资收入较低。此前其无固定工资收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明人证实双方当事人共同抚养李萍的证言。
  (2)法院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并确定李萍随严庆菊生活、李德华承担部分抚育费的民事判决书。
  (3)石油管理局支付给李萍亲属80000元赔偿金的证词。
  (4)法院调查和庭审笔录。
  请问:根据本案,请指出哪些是原始证据?哪些是传来证据?哪些是言词证据?哪些是实物证据?哪些是直接证据?哪些是间接证据?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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