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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法学基础理论》大作业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5-8-17 22:43
标题: 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期末《法学基础理论》大作业
一、论述题(每题20分,共40分)
1. 试述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2. 试述起诉的条件。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30分,共60分)
1. 原告张某,女,系四川省内江市四甲县某小学教师;被告俞某,男,系四川省成都市乙区某厂会计。1991年9月15日乙区法院受理了张某诉愈某离婚一案。同年10月20日,愈某因贪污罪被检察机关逮捕。乙区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10月30日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甲县人民法院以案 件已经在审理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将案件移送回乙区人民法院。问:
(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2)甲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3)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为什么?
2. 吴某,男、51岁,原江西省丰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2004年底到2005年底,吴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5次收受丰城市铁矿矿长陈某“劳务费”共计4.4万元。2005年2月13日,包工头刘某为了感谢吴某在承包铁矿尾砂回收业务主面的关照,送给其1万元。案发前,吴某主动到侦察机关自首,并退回了全部赃款。经审查,丰城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0日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财产3.5万元。问:对吴某是否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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