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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5年5月,高某携带一台黑白电视机到某电器修理部修理,双方约定10日后交费取电视...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23-9-4 19:26
标题: 2005年5月,高某携带一台黑白电视机到某电器修理部修理,双方约定10日后交费取电视...
2005年5月,高某携带一台黑白电视机到某电器修理部修理,双方约定10日后交费取电视机。10天后,高某取电视机时,嫌200元修理费过高,拒绝付款。于是,修理部扣留了电视机。高某在其后的5个月中,既没有向修理部索要电视机,也没有偿付修理费。11月的某天,高某又携带一台录像机来到这个修理部修理,双方约定1个月交费取录像机。高某如期来修理部取录像机,修理部工作人员称录像机的修理费为250元,加上前次电视机的修理部共450元,要高某一次付清。高某付清了录像机的修理费,并称20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可以用电视机抵偿,但修理部却要扣留录像机。于是,修理部退还了高某的电视机,扣留了录像机,并告知高某在1个月内必须付清200元的电视机修理费,否则将变卖其录像机来抵偿。高某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高某诉至法院,要求修理部返还录像机。问:(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和录像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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