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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2011年2月1日,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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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20-4-19 11:21
标题: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2011年2月1日,丁...
甲、乙、丙、丁按份共有一辆汽车跑长途运输,四人各占1/4的份额。2011年2月1日,丁拟定将自己1/4的份额作价10万元转让给戊。丁将该事项通知了甲、乙、丙,三人均表示反对,但无人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于是丁将自己的份额转让给戊。
2011年3月1日,甲驾驶该汽车在运输途中不慎将路人王某的耕牛撞死,给王某造成了2000元的经济损失。王某要求乙赔偿其损失,遭到乙的拒绝。
2011年4月1日,甲提出将该汽车卖给张某,乙、丙同意,戊反对。张某支付了50万元的货款后,甲、乙、丙于4月10日将该汽车交付给张某,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
2011年4月20日,甲、乙、丙、戊四人以该汽车作为抵押,向不知情的叶某借款30万元。当事人于4月20日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于4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未经甲、乙、丙的同意,是否有权将自己1/4的份额转让给戊?并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其损失?并说明理由。
(3)甲、乙、丙未经戊同意,是否有权将该汽车卖给张某?在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张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该汽车的所有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4)叶某的抵押权何时设立?如果甲、乙、丙、戊不能清偿叶某的债务,叶某在行使抵押权时,张某能否以其所有权对抗叶某的抵押权?并分别说明理由。
2、2007年2月25日,工商银行大屯支行与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朝阳公司以其新建的一幢楼房(价值2000万元)为朝阳公司从大屯支行借款的抵押担保。双方约定自2007年2月26日至2008年2月26日,在此期间所发生的借款以该楼房做抵押,由于该楼房估价为2000万元,因此双方约定担保借款的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双方签订合同以后,在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来在约定的期间内,朝阳公司共分三次向大屯支行借款1500万元。至2008年3月27日,大屯支行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借款合同债权与担保权利转让给该公司,并向朝阳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但朝阳公司拒绝在担保权利转让通知上签字,并称最高额抵押权已经消灭。资产管理公司于是想法院起诉,要求朝阳公司承担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问题:1、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合同,其有哪些特点?
2、大屯支行的债权与担保权利让与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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