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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张某、王某系某高校同学。一日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20-3-30 11:32
标题: 张某、王某系某高校同学。一日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
张某、王某系某高校同学。一日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王某情急之下抓起一玻璃杯打向张棠,造成张某左眼球破裂、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后经鉴定属于重伤。张某的父亲向该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张父直接去法院起诉。而张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通知其立案。
问题:(1)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张父能否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3)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本案的处理有无错误?
(4)结合本案论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
(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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