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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硕,男,无业。原告于1976年娶妻池芳,生二子(被告高平、高安)。1984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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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20-1-2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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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硕,男,无业。原告于1976年娶妻池芳,生二子(被告高平、高安)。1984年高...
原告高硕,男,无业。原告于1976年娶妻池芳,生二子(被告高平、高安)。1984年高硕因犯强奸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1986年原告妻子池芳与原告离婚后,与朱洪再婚,将当时年仅8岁和6岁的二子带至朱家,朱洪自愿承担了对二继子的部分生活费。以后,将二子分别培养至大学、中专毕业。2004年高硕刑满留场就业。去年高硕因病瘫痪,生活无着,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子每人每月给付其300元赡养费。现年30多岁,分别身为工程师、会计的二子辩称:“我们的生父多年遗弃了我们,且犯下了罪恶勾当。我们是由母亲和继父抚养成人的。我们不同意给付生父赡养费。”
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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