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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诉机关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编号为清x检公诉刑诉〔2019〕xx号。人民检察...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9-12-11 14:43
标题: 公诉机关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编号为清x检公诉刑诉〔2019〕xx号。人民检察...
公诉机关河北省xx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编号为清x检公诉刑诉〔2019〕xx号。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xx出庭支持公诉。
法院依法于2019年9月xx日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认为赵xx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由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法院接受公诉机关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赵xx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审判长薛x    审判员许xx  人民陪审员武xx 书记员李xx
[注]:
1.文书制作日期根据材料中提供的填写。
2.文书编号统一为(2019)冀xxxx刑初xxx号。
3.文书暑名不得出现具体姓名,均应以“姓××”代替,否则答卷作废。
答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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