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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市A机械厂2016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9-11-29 11:47
标题: 某市A机械厂2016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
某市A机械厂2016年12月经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定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300万元,B厂为争取以后业务的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中标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2017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的货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支出记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1)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2)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3)请说明一下在上述案例中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界限。

(三)写作题
联系我国经济改革的实际,以“经济法的社会责任原则”为题写一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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