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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双...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9-10-11 18:10
标题: 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双...
王某与某有责任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1998年2月1日起至2001年2月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1998年6月18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王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且解除合同未征求公司意见,未经双方协商,因而不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如果王某一定要解除合同,责任自负,公司不但不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还要求王某赔偿用人单位的损失,即在试用期内培训王某的费用。
问题:(1)王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由?
     (2)王某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
     (3)用人单位应否给予王某经济补偿金?
     (4)王某应否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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