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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是涉案国企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妻子委...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8-5-2 18:34
标题: 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是涉案国企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妻子委...
某县检察院办理一起贪污案件,犯罪嫌疑人杨某是涉案国企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妻子委托的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会见杨某的要求,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杨某的签名而拒绝。
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杨某贪污单位公款5万元。在法庭审理中,发现杨某尚有收受贿赂的事实,法庭决定对此一并审理。法庭辩论中,杨某的辩护人认为指控杨某犯贪污罪、受贿罪证据不足。休庭后,审判长到杨某原单位调取了部分新证据,分别通知公诉人和辩护人到其办公室,听取了他们对该新证据的意见。随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5年。杨某涉嫌的受贿罪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杨某上诉后,某市中级法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县法院指派刑庭庭长担任审判长与原审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后认为,原审证据虽然在证据资格上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故作出与原审一审相同的判决。
  问题:
  1. 县检察院侦查人员以授权委托书上没有犯罪嫌疑人杨某的签名而拒绝律师会见是否违法?为什么?
  2. 法院直接并案审理杨某受贿罪是否正确?为什么?
  3. 县法院一审以审判长在休庭后调取的新证据作为定案根据,进行判决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4. 县法院重新审理此案时,有哪些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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