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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原副主...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7-10-22 18:28
标题: 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原副主...
被告人丁某,男,建筑结构设计高级工程师,某省建筑总公司建筑技术发展中心原副主任。1994年底,某市振兴建筑公司聘请其当技术顾问,丁某在1994年底至1998年与振兴公司合作期间,共实施了8个工程,挽回损失超过千万元,使振兴公司获利80万元,丁某也从中断断续续共得各种费用20万余元。丁某被人举报,经过依法立案、侦查,于1999年10月 7日某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定丁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丁某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丁某在服刑中,仍继续钻研,创造出“沉井纠偏法”技术,利用此技术扶正危房、抢救斜塔25幢。2000年丁某被减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丁某服刑期间,其妻一直奔走于各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共送发申诉材料20多份,最终于2002年3月引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止执行原裁判,由原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2003年6月,原合议庭在仔细查阅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证据的基础上,认为丁某所得20万元属于正当所得,宣判撤销原判,改判丁某无罪,上诉期满后丁某即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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