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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公司甲,因施工急需200吨水泥,同时向乙、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称:“如贵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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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7-7-28 20:25
标题:
某建筑公司甲,因施工急需200吨水泥,同时向乙、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称:“如贵厂...
某建筑公司甲,因施工急需200吨水泥,同时向乙、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称:“如贵厂有200吨水泥现货,吨价不超过2000元,请于接信后10日内发货200吨。货到付款。”乙接信后立即与甲联系,表示愿以2000元的吨价发货200吨,甲回电表示同意。丙接到甲的信函后,积极组织货源,于接到信后的第10天,直接将200吨水泥送至建筑公司。甲因为与乙已签订了合同,且公司仅需要200吨水泥,遂拒收丙送来的货物,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
(1)建筑公司甲与丙水泥厂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2)甲能否拒收丙的货物?为什么?
(3)对甲丙之间的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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