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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6日,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邱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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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7-2-20 16:59
标题:
2000年7月26日,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邱炳...
2000年7月26日,邱家流、刘莲华之子邱森彬无证驾驶闽FH2042号二轮摩托车,后载邱炳钦、谢小玲之女邱丽君和周丽华、李霞等人,由文亨方向往连城城区行驶。李治芳驾驶闽F60590号金杯牌小客车,由连城城区往文亨方向行驶。双方行至建文线175km+920m处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邱森彬受伤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邱丽君当场死亡,李霞、周丽华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同年8月25日,连城交警队作出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超载三人、占道行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治芳车速过快、疏忽大意、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第三人邱家流不服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向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议。同年10月12日,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以(2000)第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它所下属的连城交警队第2001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重新认定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驾驶车辆占道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治芳不服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于2001年2月3日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李治芳认为,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重新认定决定书,以他占道行驶为由推翻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认定他占道行驶,没有事实根据。欲请求依法撤销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判决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重新认定责任的理由: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李治芳的责任: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照片反映,李治芳采取紧急制动留在道路上制动拖印,是从道路中心线左侧0.5m呈斜线状往右侧滑行,证明李治芳在发现危险时占据对方道路行驶。由于李治芳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驾车占道行驶,才使邱森彬在会车时对李治芳的行车动态判断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第二、现场勘查图表明,肇事路段宽直,视线良好,很早就可以发现对方来车的动态。李治芳留下的制动压印长3.6m、拖印长15.1m可以判断,李治芳发现险情时距离对向来车应在30m以上。这个距离内,只要驾驶员反映及时、处置有效,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但由于李治芳车速过快,驾车时疏忽大意,以致出现险情后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当然,对方邱森彬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三人,妨碍操作,交会车时占道行驶,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上述责任的证据有: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现场勘查简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一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讯问李治芳笔录等证据。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以第89号令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福建省某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交的现场勘验简图,反映出现场路段有效路宽为15.1m,半幅路宽7.55m,路面视线良好。现场勘验简图和现场照片证实,两车碰撞点位于李治芳驾驶的金杯牌小客车行驶的车道内距路中心线0.46m处,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两车所处的位置。金杯牌小客车在开始制动时虽然跨越道路中心线0.5m,但左侧仍留有约6米宽的有效路面。从金杯牌小客车的制动拖印、证人林钦才、吴镪的证言和讯问李治芳的笔录中还可以看出,金杯牌小客车驶回本车道时,距离邱森彬的摩托车尚有30余米,从李治芳发现险情采取制动措施到两车碰撞时,邱森彬的摩托车始终处于占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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