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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大16秋学期《法律文书写作》期末作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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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7-2-14 16:21
标题:
地大16秋学期《法律文书写作》期末作业考核
《法律文书写作》
学习中心: 学号: 姓名: 专业层次:
说明:
1.考核方式:提交电子版小论文(以“学号姓名”作为文件名)
2.题 目:(任选一题)
(1)试述刑事上诉状的概念和功用。
(要求:概念清楚,中心突出,理由充分。)
(2)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一审刑事判决书。
1999年4月23日晚22时许,被告人司×为实施报复,伙同陈××,守候在××机器制造厂门口处等候白天与自己发生口角的钱××,伺机报复。×时×分,被害人张×路过该处,司××以为是钱××,与陈××一同尾随其后,后司××追上张,用自备尖刀猛刺张×后背,张××受伤倒地,陈××又用力刺张×右大腿一刀,张昏死过去。此时,司××附身发现打错了人,于是同陈××将张×送至医院抢救。司××于当夜×时×分向××区公安分局投案自首。经××医院检查诊断。张×右背第×肋骨处有长3厘米,阔1厘米贯穿右肺下叶锐器刺杀一处,右大腿有长2厘米,阔1厘米,刺伤动脉锐器伤一处。张×大量出血,输血2500毫升。张×在医院治疗二个月,留下气胸后遗症。
被告人司××,男,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初中文化,××市××机器制造厂工人,住本市××区××路×号。
辩护人李×,××市××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明被告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张×的指控,证人刘××的证言,××医院伤情检查诊断书,收缴的凶器,同安行凶人陈××的供词,被告人司××的供述。
(3)根据以下案情材料,拟写一份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田××于1994年10月至1995年10月在学生宿舍盗窃10起,共盗窃现金1028元及衣物等。但由于田×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因此××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被不起诉人田××,男,1979年4月3日生,汉族,××省××市人,初中文化,捕前系××中学学生,住××市××区×路×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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