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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王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7-1-7 22:30
标题: 王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
王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秘工作。公司确定王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度支付王某的工资待遇。在工作期间,王某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在8小时内未完成的,王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一年以后,王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一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王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并另有规定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王某延时加班,王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王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结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为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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