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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工程甲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为260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600天。在合同中... [打印本页]

作者: 李老师    时间: 2016-11-25 18:24
标题: 某工程甲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为260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600天。在合同中...
某工程甲乙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价为260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600天。在合同中,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同意:
“每提前或推后工期一天,按合同价的万分之二进行奖励或扣罚"。工程施工到100天时,监理工程师经材料复试发现甲方所供的部分钢材不合格,造成乙方停工待料19天;以后,在工程进行到150天时,因甲方变更设计,又造成部分工程停工16天。工程最终工期为620天。
1.乙方在第一次停工后10天,向监理方提出索赔要求,索赔停工损失的人工费、机械闲置费等6.8万元;第二次停工后12天乙方提出因停工损失索赔7万元。两次索赔乙方均提交了有关文件作为证据,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2.工程竣工结算时,乙方提出工期索赔35天。同时,乙方认为工期实际提前了15天,要求甲方奖励7.8万元。甲方认为乙方当时未进行工期索赔,仅进行停工损失索赔,说明乙方默认停工不会引起工期延长。因此,实际工期延长20天,应扣罚乙方10.4万元。你认为监理工程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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