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师 发表于 2016-8-27 16:27:46

位于某市的某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10年2月1日与当地建设银行...

位于某市的某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2010年2月1日与当地建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记载借款金额2000万元,借款期限10个月,还款到期日11月30日;2月中旬用借款2000万元和自有资金800万元,购得非耕地40000平方米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写字楼和商品房,合同记载土地使用权为60年,2月末办完相关权属证件;第一期工程(“三通一平”和第一栋写字楼开发)于12月30日竣工,按合同约定支付建筑承包商全部土地的“三通一平”费用400万元和写字楼建筑费用7200万元。写字楼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60000平方米;2011年6月31日与A公司签订合同转让写字楼50000平方米,每平方米售价0.32万元,共计收入160000万元;
(说明:计算增值税开发费的扣除比例为10%,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2)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
(3)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开发费用;
(4)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应扣除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
(5)该项目的增值额;
(6)2011年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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